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人才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基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人才基金使用效益,源源不断培养造就优秀人才,更好地推动科教兴疆战略、人才强区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为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战略性人才支撑。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22〕8号)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基金是由自治区和兵团批准设立并出资,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支持、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人才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围绕为新疆高质量发展积蓄新动能,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协同发展,发挥人才基金作用,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二)突出重点、统筹使用。围绕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平台、关键领域,重点支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引进,统筹支持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三)科学论证、公开透明。实行项目化管理,完善专家论证等程序,科学论证可行性和必要性,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财经纪律,保证人才基金使用公平公正、合法合规。
(四)强化管理、注重绩效。建立健全人才基金绩效考核机制,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跟踪监督、事后绩效结果评价全过程管理,提高人才基金的使用效益。
(五)兵地一体、共享共用。坚持自治区和兵团共同出资、共同使用,促进兵地人才一体培养、一体引进、一体使用,推动兵地人才融合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人才基金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人才基金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制度;
(二)研究确定需由人才基金支持的重大人才计划项目;
(三)听取审议人才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加强对人才基金支持的计划项目的监督和审查;
(四)协调解决人才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做好人才基金支持的重大人才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协调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人才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兵团财政局依法加强人才基金的预算管理,负责及时足额筹集人才基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和进行绩效考核等。自治区和兵团审计部门依法对人才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科技、教育、金融、法律、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人才基金顾问,对人才基金管理使用提出意见建议,应邀参与相关人才计划项目的论证和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人才计划项目实施部门(单位)负责抓好项目实施、使用好人才基金,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估等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人才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拨付用于自治区和兵团人才工作的资金;
(二)自治区和兵团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疆内外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自治区和兵团人才工作赞助、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可用于人才发展的资金。
第十条 自治区和兵团本级财政筹集100亿元人才基金,其中自治区筹集90%、兵团筹集10%。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兵团财政局分别纳入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预算安排根据人才发展需要适时增加。
第十一条 人才基金使用范围:
(一)保障国家和自治区、兵团重大人才计划项目实施;
(二)保障自治区、兵团人才发展战略性需求,支持打造国家级人才平台、引进用好战略科学家、建设“双一流”重点学科、开展国际化人才引进交流合作等。
(三)奖补支持重点产业、重点园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资源开发;
(四)支持重大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扶持人才创新创业,为人才提供科研资助、生活补助、医疗保健等保障;
(五)表彰奖励优秀专家人才(团队),以及育才引才用才留才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经费,专家国情区情研修经费;
(七)其他经领导小组批准由人才基金支持的事项。
第十二条人才基金不得用于公务接待,不得用于违反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政策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一般性支出。
第四章 基金申报与审批拨付
第十三条 人才基金实行申报制,自治区和兵团各地各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国有和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疆内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等,可根据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人才计划项目相关规定,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下发的通知、指南等,申报使用人才基金。疆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一般应联合疆内用人单位申报。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申报人才基金,须经专家论证和党委(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形成申报报告。
第十五条 申报使用人才基金,根据人才计划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按以下程序申报。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由用人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需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和入选证明。
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实施的重大人才计划项目,由牵头实施的部门单位或地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需提供年度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支持资金预算、预期绩效目标等。
其他需要人才基金支持的项目,由相关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需提交项目申报书,明确政策依据、可行性分析、目标任务、主要措施、专家评审意见、支持资金预算、预期绩效目标等。特别重大的项目,应提前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行业领域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受理申报,采取分领域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评估等方式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支持的人才计划项目和支持方案,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七条 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拟支持的计划项目所需人才基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和兵团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人才基金支持的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应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或细则,明确使用范围和标准,并严格执行,相关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人才基金支持期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中途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发生重大意外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程序向财政部门退回尚未使用的资金。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兵团财政局,形成年度人才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条 人才计划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对支持资金,应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拨付自治区、兵团本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才基金,年度剩余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人才基金中用于自治区、兵团财政科研项目的,其年度剩余资金按照自治区、兵团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其他项目年度剩余资金按照自治区、兵团本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兵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人才计划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对遵循科研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开展的创新活动和人才引进培养项目,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绩效目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评估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纠错。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对各地各单位财政资金的审计范围,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截留、挤占、挪用的,或实际执行与申报计划不符的,视具体情形,责令立即整改或收回支持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州市、各师市可参照本办法设立人才发展基金(资金),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兵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财行〔2012〕2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