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督检查,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以及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和编制外聘用人员。
二、负面清单范畴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治疆方略,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论;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3.组织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思想,参与宗教活动,传播非法出版物或低级庸俗文化;
4.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5.违反保密制度,公开泄密;
6.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教育教学方面
1.在课堂教学、教材编写与使用、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对抗党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2.课堂上宣泄个人负面情绪,发表丑化社会环境及周边人员的言论;
3.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教学;
4.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未经学校批准或无正当理由,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6.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7.帮助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隐瞒违纪事实或说情、鼓励学生和家长纠缠学校的行为;
8.开展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9.其他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言行。
(三)学术诚信方面
1.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2.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篡改结论、拼凑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4.学术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署名不当或重复发表自己的学术成果;
5.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6.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7.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学位评定、考核奖惩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
8.在各类考试中考场舞弊、弄虚作假、失职失责等学术不端行为;
9.其他违反学术规范、影响公平诚信的行为。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1.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3.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发布的信息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5.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他工作;
6.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
7.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8.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9.生活中追求低级趣味,观看不雅视频或进行不雅聊天,对学校声誉、教师形象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10.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11.利用教师身份弄虚作假,收取或骗取他人钱物等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12.其他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生活作风的言行。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在招生、就业、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先、入党、选拔团学干部、研究生推免、就业、选派内地访学、转出(入)专业、奖、助、勤、补、贷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3.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谋利;
4.利用高校教师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违规谋取个人利益;
6.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7.其他违反廉洁从教从业的行为。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并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需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2.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接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师德失范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复核结果形成复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其中,涉及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查调查;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由党委宣传部复核;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复核;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核;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进行复核。
3.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根据相关部门的复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提出拟处理意见,上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4.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教师所在单位和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5.教职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一个月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牵头组织复核复查和答复。
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惩处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中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行政处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加大对师德失范负面典型的曝光通报力度,对教职工中存在的师德失范行为,在教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曝光通报,对于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曝光通报。
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考核和督查职责;
(三)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各单位师德师风第一责任人需向学校党委做出检讨,由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四)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中层领导班子考核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新农大党办发〔2019〕39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