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王维维发布时间:2020-01-10浏览次数:118

新疆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督检查,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以及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和编制外聘用人员

二、负面清单范畴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治疆方略,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论;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3.组织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思想,参与宗教活动,传播非法出版物或低级庸俗文化;

4.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5.违反保密制度,公开泄密;

6.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教育教学方面

1.在课堂教学、教材编写与使用、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对抗党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2.课堂上宣泄个人负面情绪,发表丑化社会环境及周边人员的言论;

3.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教学;

4.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未经学校批准或无正当理由,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6.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7.帮助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隐瞒违纪事实或说情、鼓励学生和家长纠缠学校的行为

8.开展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9.其他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言行。

(三)学术诚信方面

1.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2.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篡改结论、拼凑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4.学术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署名不当或重复发表自己的学术成果;

5.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6.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7.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学位评定、考核奖惩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

8.在各类考试中考场舞弊、弄虚作假、失职失责等学术不端行为;

9.其他违反学术规范、影响公平诚信的行为。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1.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3.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发布的信息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5.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工作;

6.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

7.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8.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9.生活中追求低级趣味,观看不雅视频或进行不雅聊天,对学校声誉、教师形象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10.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11.利用教师身份弄虚作假,收取或骗取他人钱物等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12.其他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生活作风言行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在招生、就业、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先、入党、选拔团学干部、研究生推免、就业、选派内地访学、转出(入)专业、奖、助、勤、补、贷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3.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谋利;

4.利用高校教师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违规谋取个人利益;

6.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7.其他违反廉洁从教从业的行为。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并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需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2.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接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师德失范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复核结果形成复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其中,涉及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查调查;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由党委宣传部复核;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复核;涉及学术道德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核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进行复核。

3.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根据相关部门的复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提出拟处理意见,上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4.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教师所在单位和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5.教职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一个月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牵头组织复核复查和答复。

  1. 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惩处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行政处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对师德失范负面典型的曝光通报力度,对教职工中存在的师德失范行为教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曝光通报对于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在全校范围进行曝光通报。

  1. 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考核和督查职责;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各单位师德师风第一责任人需向学校党委做出检讨,由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中层领导班子考核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新农大党办发〔201939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