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
1. 如因公外出,则需单位(村委会、大队)出具详细的受伤经过,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单位派出驻村的文件通知;
2.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完整病历、受伤部位影像及诊断报告;
3.伤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并提供详细受伤经过及原因(手写签字,按手印,一式两份);
4.2 个及以上证人证词(手写,按手印,证人需写明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并承诺:本人所述完全属实,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最好有录像、图片等其他旁证材料;证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2 份;
5.工伤申请,以当事人的口吻来写,一式两份,本人签字按手印。
6.单位事故调查报告,单位出具伤者受伤情况调查报告,并写明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同意申报,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7.工伤认定申请表(人事处提供电子版,A3纸打印), 一式两份;
三、注意事项
1.教职工受伤后,务必在7日内向人事处报备,以免错过申报时间导致后期无法报销相关费用
2.教职工受伤前往医院治疗期间,用现金结算,切勿用医保卡结算。因为工伤待遇与医保报销不得同时享受,如后期认定为工伤,工伤待遇报销额度高于医保报销额度;若未认定为工伤,可将相关费用票据及清单交至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医保局进行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