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延聘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维维发布时间:2020-04-02浏览次数:150


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延聘管理办法

新农大人发〔202005

为充分发挥我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教师延聘工作,规范延聘制度,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聘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2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延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高,遵纪守法,履职尽责

2.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3.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延聘;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退休前在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延聘期间能够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且能够完成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工作量

5.近三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国家、自治区立项的科研课题或经自治区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主持人,因课题尚未结题或项目尚未完成,退休后影响工作开展的;

2.担任研究生导师,因研究生尚未完成学业,退休后对人才培养有较大影响的;

3.部分急需紧缺专业、特殊专业或新学科,因单位技术力量薄弱或同期内高级专家退休人员较多对事业发展有明显影响的;

4.属于国家级、自治区级学术、技术或科研主要带头人,退休后对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

、延聘期限

(一)两院院士可申请延聘至75周岁;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名师,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可申请延聘至70周岁;

(三)博士生导师及学科带头人可申请延聘至63岁;

(四)其他符合延聘条件人员可申请延聘至61岁。

三、延聘程序

(一)在退休前三个月,由所在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提出申请,征得人同意。单位出具延聘情况报告,填报《自治区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花名册》《自治区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附件12),一式三份,报人事处审核

(二)人事处将审核结果报校党委常委会一次性研究后,对符合延聘条件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延聘期待遇及考核

(一)经批准办理延聘的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占所在单位编制,但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不再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晋级岗位等级);

(二)延聘人员各项待遇及管理与在职人员相同;

(三)延聘期间需完成学校相应岗位考核要求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延聘

(四)个人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报告,可办理退休手续。

五、其他

其他做出突出贡献或特殊贡献的专业人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等人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延聘事宜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新疆农业大学教职工延聘规定》(新农大办发〔200930号)即行废止。


附件:

1.自治区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花名册

2.自治区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





新疆农业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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