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者:王维维发布时间:2022-06-20浏览次数:16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追求卓越的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坚持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倡导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精神,强化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任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一次为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研究实习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1.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一定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服务等工作。

2.能够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科研、技术报告。

第八条 助理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满4年。

3.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初级职称后,参加过国家级、自治区级或地、州、市级科研项目的相关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初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1篇以上。

2.作为发明人之一,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完成技术(政策)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1篇以上,并被采纳。

4.作为技术骨干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参与完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项目,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服务项目团队完成3项以上科技项目的申请、实施、验收及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品种审定、专利申报、标准制订、修订和新品种权申请,科技服务满意度高。

第九条 副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国家实用新型或国家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自治区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2.指导和组织完成2个以上国家级或5个以上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管理工作,并完成成果登记和奖励申报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分类条件中的两项(其中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三项):

1.基础研究类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以上。

2)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篇。

3)作为主要贡献者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

4)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且至少有1项专利转化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第56项条件至多选择1项)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以上。

2)作为主要贡献者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3篇以上。

3)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且至少有1项专利转化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自治区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每年为基层一线指导并解决实际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累计技术服务天数不少于60天;或主持横向课题经费累计到账20万元以上。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科技转化成果经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登记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后,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利润100万元;或完成经自治区行业或基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解决研究领域的重大技术关键问题1项以上;选育或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1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类(第34项条件至多选择1项)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以上。

2)作为主要贡献者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3篇以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开展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工作,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政策)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被地厅级以上单位采纳1篇以上;或完成制定科技管理制度(计划、规划)1项,被地厅级以上管理部门采纳且在某一行业(领域)范围内颁布实施。

4)作为科技项目的主要管理服务人员,服务项目团队完成科技项目的申请、实施、验收,其中立项的国家级项目6项以上或自治区级项目12项以上;或开展并成功完成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品种审定、专利申报、标准制订、修订和新品种权申请12项以上,科技服务满意度高。

第十条 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5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0年,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或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自治区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对服务宏观决策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相关成果被管理部门采纳或在某一行业(领域)范围内实施;负责完成的科技管理制度(计划、规划)在某一行业(领域)范围颁布实施;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咨询)报告。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2.主持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分类条件中的两项(其中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三项):

1.基础研究类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项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至少1篇在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力,被国内外学术界评价或广泛引用;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2篇。

3)作为主编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

4)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7项以上,且至少有1项专利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第56项条件至多选择1项)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编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3篇以上。

3)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7项以上,且至少有1项专利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自治区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每年为基层一线指导并解决实际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3项以上,累计技术服务天数不少于100天;或主持横向课题经费累计到账50万元以上。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后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或完成经自治区行业或基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解决研究领域的重大技术关键问题2项以上;选育或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2项以上,技术推广达到显著规模,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类(第34项条件至多选择1项)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编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3篇以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开展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工作,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技术(政策)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被地厅级以上单位采纳3篇以上;或完成制定科技管理制度(计划、规划)3项,被地厅级以上管理部门采纳且在某一行业(领域)范围内颁布实施。

4)作为科技项目的主要管理服务人员,服务项目团队完成科技项目的申请、实施、验收,其中立项的国家级项目10项以上或自治区级项目20项以上;或开展并成功完成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品种审定、专利申报、标准制订、修订和新品种权申请20项以上,科技服务满意度高。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包含本级(本数量)。

(二)本条件中的“主要作者”“主要成员”“主要完成人”“主要发明人”等是指在项目(课题、专利、标准)中排名前3的研究人员。

(三)业绩成果方面:

1.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项目;自治区级科研项目是指自治区科技厅下达的项目(课题是指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自治区重点研发任务专项)。

2.科技奖励: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自治区级科技奖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地、州、市科技奖项已取消,获得奖励证书的完成人在职称申报中仍适用。

3.专著、译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不包括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所有专著、译著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其中“ 主要贡献者”撰写字数应不少于5万字。

4.专利:1项植物新品种权、动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视同1项国家发明专利;1项软件著作权视同1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5.其他证明材料:科研项目以签订的合同书为准;所涉及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应由第三方出具证明;所涉及的报告采纳需提供采纳证明(含领导批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后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需提供相关的鉴定或验收报告或权威平台发布的影响证明;横向课题经费需提供单位财务证明、技术合同等相关材料;技术成果转化利润需提供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为基层一线提供技术指导服务需服务单位提供证明或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科技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2019712日)同时废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6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