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化工(含制药)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者:王维维发布时间:2023-10-09浏览次数:15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化工(含制药)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化工(含制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化学工程(含制药)、化工机械 、化工分析、化工技术管理、化工过程自动化控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企业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产品生产和生产技术中一般性技术问题;能够协助化工(含制药)专业工程师完成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管理,或担任技术骨干的助手,较好地完成工作。

2.参与本专业中、小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以及有关的计划、方案和总结报告编制,较好地完成工作。

3.在参与的中、小型生产工程施工建设中,按照工序施工,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相应级别的鉴定或生产实践,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

2.参与编写本部门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得到实施。

3.根据本专业特点,独立完成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1篇(不少于2000字)。

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参与分析、研究本专业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参与提出本专业技术工作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化工(含制药)专业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完成县级以上或企业重点技术项目、课题。

2.完成在本专业或企业中具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3.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和化工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4.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报告,被采纳使用。

5.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技术规范的编写。

6.参与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被采纳使用。

7.参与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2项以上。

8.参与完成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日常质量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奖项或地州市级以上科技奖项参与者或完成人。

2.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优质工程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研究、设计、制造、检验、标准制定、技术管理、技术推广及相关任务的完成人,通过鉴定、验收。

4.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鉴定、验收。

5.参与完成1项化工(含制药)产品研发和技术管理工作,通过评审、鉴定。

6.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7.参与完成1项地州市级以上或2项县级以上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或推广应用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8.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达到行业标准水平;制定的新标准,经相关部门审定、备案并发布。

9.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利得到实际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在生产及技术管理中,创新性地解决本专业领域技术难题,编写技术报告。

11.参与制定的发展规划或计划,经实施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2.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13.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2篇(每篇3000字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够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分析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化工(含制药)专业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或课题。

2.主持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或在运维过程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3.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条件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3项以上,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验收。

5.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使用。

6.完成对重大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并被采纳使用。

7.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日常质量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取得明显效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审定)或在生产实践中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或本人主持的生产技术工作具有较大改进。

4.主持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主持完成2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化工(含制药)产品的研发和技术管理工作。

6.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制定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或编写重大项目技术规范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7.完成2项自治区级以上或3项地州市级科技进步或技术创新推广应用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8.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技术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1项以上。

9.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制定的新标准,经相关部门审定、备案并发布。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在生产及技术管理中,创新性地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1项以上,编写技术报告。

12.提出2项以上科技建议,被自治区有关部门所采纳。

13.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1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5.公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第一作者)并被收入论文集;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71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化工(含制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