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电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售电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电力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通用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工作期间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协助工程师完成本专业设计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运用专业技术标准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参与一般性技术项目的辅助研究、新产品开发、施工建设、工艺流程、技术检测等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管理,或担任有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技术骨干的助手,较好地完成工作。
2.参与本专业中、小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以及有关技术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报告的编制,较好地完成工作。
3.在参与的中、小型生产工程施工建设中,按照工序施工,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鉴定或生产实践,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
2.参与编写本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并且得到实施。
3.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运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使用现有技术工具或新型技术,通过在创新、开发、生产、设计、建设、规划或设备维护检修、管理等领域实践,发现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开发、规划设计、施工建设、产品生产和生产技术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提出设计和解决方案;基本掌握本专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计算分析、一般试验和研究的技术方案,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参与2次以上现场试验、系统调试,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
3.参与2项以上小型电力系统工程的设备运行、设备维护检、施工方法或技术改进,解决部分技术难度问题。
4.参与比较复杂的、技术难度高的电力系统应用软件研发、编制比较重要的软件模块,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
5.参与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搜集、整理、汇编,提出技术报告,并被采纳使用。
6.参与完成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日常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环境改善等工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7.参与2项中型或3项小型电力系统工程、火电厂、水力发电工程、送变电工程、用电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工作,或部分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制定和电力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8.能够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奖项或地州市级以上科技奖项。
2.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奖三等奖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三等奖以上、优质工程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参与2个以上本专业工程项目或县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设计,具备担任项目负责人能力。
4.作为技术骨干,承担1项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1项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利得到实际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提交1份科技建议书,为自治区级部门或投资方用于科技项目立项所采纳。
7.作为技术骨干,承担项目,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保证质量安全、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8.完成一般性技术项目,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9.业绩成果获得县级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10.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够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分析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提出技术发展规划;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和技术培训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2项中型电力系统工程、火电厂、水力发电工程、送变电工程、用电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工作,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
2.主持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和电力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在运行维护、设备检修过程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3.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条件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4.主持2次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模拟试验和监测项目,并解决其中比较复杂的试验和测试技术问题。
5.主持2项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研究或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日常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环境改善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取得明显效果并被采纳。
7.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能够独立编写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中、小型试验技术方案,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提出试验方案,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能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报告、设计说明书,或担任过规划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国家相关部门、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评定的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完成国家级1项或自治区级重大科技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具有较大的创新性。
4.主持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在实际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提出2项以上科技建议,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
7.业绩成果获得县级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8.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以上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或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17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