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者:王维维发布时间:2023-10-10浏览次数:2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援疆工作期间的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工作期间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需参加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当年合格标准;正高级审计师采取评审方式。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满6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

2.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行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3.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4.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等。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合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或自治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地、州、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县、市、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

3.主持或主要承担由自治区区直以上单位,地、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仅参与课题研究,排名需在前3位)。

4.主持或主要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内控制度建设等工作合计5次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1项被评为自治区级以上优秀审计项目;或者参与审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2项被评为自治区级以上优秀审计项目;或者计算机审计典型案例评选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或者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近5个年度内考核3次优秀。

2.承担的审计(审计调查)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具有指导意义,有1项被审计署或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采用,或有2项被地、州、市级党委、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区直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用,或有4项被县、市、区级党委、人民政府或地、州、市直单位采用,或有4项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采用,并取得较好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单位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在承担的审计项目中发现1项大案要案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立案并查处。

4.参加大中型审计项目,撰写完成有较高水平的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3份以上,在行业或单位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5.审计结果运用或审计技术方法创新,被地、州、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关部门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6.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县、市、区级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7.因审计工作成果获得级自治区以上荣誉称号或三等功以上奖励。

8.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时,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相关意见建议,得到县、市、区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或地、州、市直以上单位认可,或有4项被单位采纳,取得显著成效。

9.公开出版审计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担任编委会专家成员以上参与编写2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发表1篇以上审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在内部专业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审计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论文评选中获奖的审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撰写的审计工作研究性论文(不少于3000字),经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具有一定价值的。

第十条  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满5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

2.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

3.具备较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合计7次以上。

2.主持实施自治区级以上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地、州、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市、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6项以上。

3.主持或主要承担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由自治区区直单位、地、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如仅参与课题研究,排名需在前3位)。

4.主持或主要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内控制度建设等工作合计7次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2项被评为自治区级以上优秀审计项目;或者参与审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3项被评为自治区级以上优秀审计项目;或者计算机审计典型案例评选有2项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

2.承担的审计(审计调查)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具有指导意义,有2项被审计署或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被地、州、市级党委、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区直单位或规模以上企业采用,或有6项被县、市、区级党委、人民政府或地、州、市直单位采用,或有8项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采用,并取得较好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单位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在承担的审计项目中发现2项大案要案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立案并查处。

4.参加大中型审计项目,撰写完成有较高水平的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5份以上,在行业或单位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5.审计结果运用或审计技术方法创新,有2项被地、州、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关部门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6.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地、州、市级以上行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7.因审计工作成果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三等功以上奖励。

8.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时,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相关意见建议,业绩贡献突出,得到地、州、市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行署)或自治区区直以上单位认可,或有4项被大中型企业采纳,取得显著成效。

9.公开出版审计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担任编委会专家成员以上参与编写4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报纸)上发表1篇以上审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非核心期刊(报纸)上发表2篇以上审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在自治区级以上论文评选中获奖的审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7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