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者:李放滔发布时间:2018-01-17浏览次数:831

关于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1、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事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例如:张三原单位为新疆农业大学,新单位为新疆医科大学,那么该同志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

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2014101日)的各年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单位按基数的20%缴费,按单位缴费的12%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例如:张三原单位为新疆农业大学,新单位为乌鲁木齐市***公司,那么该同志除了养老保险关系要转移还要转移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发统筹基金。

3、参保人员跨省分流动的,应提供缴费明细、转入地社保机构基金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转入工作单位名称。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办理程序如下:审查缴费明细,核算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存储额、个人缴费金额、转移金额;打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并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保险关系转移专用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登记表》,由领取人签字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交至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事宜。

二、养老保险效用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辞退、开除的不影响个人缴费账户存额,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缴费中断不影响个人缴费账户存额,例如:张三原单位为新疆农业大学,后辞职,但未立即再就业,休息三个月后入编到新疆医科大学工作(乌鲁木齐市***公司),那么张三的养老金账户有三个月的空档,缴费年限少计三个月,但并不影响张三继续参保缴费。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转入市或县级社保机构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按相关规定进行转移续接,例如:张三,男,原单位为新疆农业大学,后因辞职干个体在沙区社保分局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那么张三可以按规定继续缴费满15年且年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中断缴费后领取养老金的情形如下:

1)例如:张三,男,44周岁,19959月参加工作,原系新疆农业大学职工,20178月辞职,工龄22年,辞职后张三并未继续参保缴费,那么张三需待年满60周岁后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养老金。

2)例如:赵五,女,35周岁,20089月参加工作。原系新疆农业大学职工,20178月辞职,工龄9年,辞职后赵五并未继续参保缴费,那么赵五年满55周岁后不能领取养老金。

也就是说辞职前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男60周岁,女55周岁,合同制工人女性50周岁)可以按规定领取养老金;辞职前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或终止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含视同缴费)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能领取养老金。

三、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问题

职业年金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的补充,有着重要的意义。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事单位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关系的同时,职业年金关系随同转移。对流动后无职业年金险种的单位,待转移续接办法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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