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大办发〔2018〕4号
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公派赴国外支教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公派赴国外支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新疆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公派赴国外支教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完成国家汉办安排的对外支教任务,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公派出国支教教师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11〕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申请支教的基本条件
1.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2.符合国家规定的派出条件;
3.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在校工作满3年及以上。
二、申请支教的派出程序
1.本人申请并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公派赴国外支教教师审批表》(附件1);
2.将《新疆农业大学公派赴国外支教教师审批表》交学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外事处审核;
3.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4.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国家汉办的报名考试;
5.考试通过后到人事处、外事处办理出国支教相关手续。
三、公派出国支教教师的管理
1.公派出国支教教师的派出工作由校人事处统一负责,派出期间的人事关系由人事处统一管理。派出单位应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做好支教教师推荐工作。出国支教教师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在岗教师总数的5%;
2.凡派出支教的教师,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支教协议书》,并参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出国前教育培训;
3.外派教师支教时间原则上为1-2年,超过规定时间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支教回国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赴国外支教;
5.外派支教教师结束支教回国后,1个月内需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公派赴国外支教教师回国审核表》(附件2),交人事处存档。校党委宣传部与外派支教教师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评估、审查、教育和思政培训。
四、公派出国支教教师的待遇
1.公派出国支教的教师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津贴补贴、各项奖励停发。公派出国支教的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由国家汉办发放补助,工龄连续计算。公派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公积金,单位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部分需由本人自行缴纳。学校不承担公派出国支教教师或配偶探亲费用;
2.经学校同意,由学校自行派出国支教的教师,仍享受其在国内工资、津贴补贴、各项奖励等待遇;
3.出国教师参加国内职称评定时,其在国外任教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国内满教学工作量计算;期间编写并被采用的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计方案、有价值的调研报告等可作为科研成果;有赴二类(含)以上艰苦地区任教经历的出国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可予以优先考虑;
4.经批准,教师参加出国选拔培训的差旅费,由教师所在单位按国内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
5.公派出国支教教师在国外支教的时间按《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进修工作暂行管理规定》(新农大人发〔2014〕13号)对待。
五、其它
由国家拨付给派出单位的补贴由学校统一管理。
六、相关说明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新疆农业大学教师赴国外支教管理办法》(新农大发〔20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七、解释归属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