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教职工残疾子女安置的暂行办法
新农大办发【2010】31号
为了逐步缓解和改善我校教职工残疾子女的生活困难,减轻我校有残疾子女教职工的后顾之忧,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1、父母一方必须是我校在册职工。
2、须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
3、年满18周岁且女不超过45岁、男不超过50岁。
4、无就业单位。
5、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二、申报须提供材料
申报人员持以下材料到人事处登记备案。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及父母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 残疾子女的待遇
1、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进行安置,实行以岗定薪。
2、无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学校给予生活补助费每个残疾人每月300元。
3、工资及生活补助费由学校承担,各项社会保险的单位部分由学校缴纳。
4、各项社会保险的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5、工资及生活补助费不能同时享受。
四、其他说明
1、对于残疾子女的聘用和社保费的缴纳以及生活补助费的核定,由人事处负责。
2、如遇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本办法即行废止。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