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培养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1-06浏览次数:355

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培养管理办法

(修订)

新农大人发〔201016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职工的专业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改善教职工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进一步规范师资队伍培养的管理工作,现将《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培养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培养原则

(一)按需派遣,学用一致;

(二)新设专业、重点学科、紧缺专业优先培养;

(三)加大民族教师的培养力度。

二、基本条件

参加学习的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

(二)学习内容与岗位职责相一致。培养方向符合学校教学与科研、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需要;

(三)在本单位教师人数的20%及以下。

(四)少数民族教师(非民考汉),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汉语水平考试必须通过HSK8级;

(五)每参加一次脱产学历教育之前,须在校工作满三年(单位博士比例未达到校博士平均比例和少数民族教师,工作年限可不做要求,但不足的工作年限须累加在毕业后的服务年限上);每参加一次非学历教育(一年以上)之前,须在校工作满2年。

三、培养类别

(一)学历教育

1.博士研究生;

2.硕士研究生。

(二)非学历教育

1.职业培训;

教师岗前培训。

2.专业深造

1)课程进修班;

2)专业进修班;

3)学术交流;

4)普通访问学者;

5)出国留学;

6)晋升职称继续教育培训。

3.语言进修

1)出国前外语强化培训;

2)青年骨干教师外语强化培训。

4.科学研究

1)高级研究学者;

2)博士后研究;

3)国内外合作研究。

四、审批程序

1.本人到人事处领取《新疆农业大学报考审批表》;

2.认真填写后,交学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3.持《新疆农业大学报考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批;

4.经同意后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

五、培养管理

(一)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应根据学校整体培养规划和本单位师资队伍规划,每年年底前做好下一学年度培养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并报师资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二)学院(部)根据审定的计划做好推荐选派工作。

(三)教师需延长学习期限或改变专业的,须提前三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人事处审批,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长。凡末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学习期限、改变专业,按违约处理,并根据协议进行赔偿。

(四)未经学校批准脱岗学习的视为旷工,并按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违反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培养管理办法(修订)》(新农大人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