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培养管理办法
(修订)
新农大人发〔2010〕16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职工的专业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改善教职工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进一步规范师资队伍培养的管理工作,现将《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培养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培养原则
(一)按需派遣,学用一致;
(二)新设专业、重点学科、紧缺专业优先培养;
(三)加大民族教师的培养力度。
二、基本条件
参加学习的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
(二)学习内容与岗位职责相一致。培养方向符合学校教学与科研、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需要;
(三)在本单位教师人数的20%及以下。
(四)少数民族教师(非民考汉),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汉语水平考试必须通过HSK8级;
(五)每参加一次脱产学历教育之前,须在校工作满三年(
三、培养类别
(一)学历教育
1.博士研究生;
2.硕士研究生。
(二)非学历教育
1.职业培训;
教师岗前培训。
2.专业深造
(1)课程进修班;
(2)专业进修班;
(3)学术交流;
(4)普通访问学者;
(5)出国留学;
(6)晋升职称继续教育培训。
3.语言进修
(1)出国前外语强化培训;
(2)青年骨干教师外语强化培训。
4.科学研究
(1)高级研究学者;
(2)博士后研究;
(3)国内外合作研究。
四、审批程序
1.本人到人事处领取《新疆农业大学报考审批表》;
2.认真填写后,交学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3.持《新疆农业大学报考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批;
4.经同意后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
五、培养管理
(一)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应根据学校整体培养规划和本单位师资队伍规划,每年年底前做好下一学年度培养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并报师资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二)学院(部)根据审定的计划做好推荐选派工作。
(三)教师需延长学习期限或改变专业的,须提前三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人事处审批,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长。凡末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学习期限、改变专业,按违约处理,并根据协议进行赔偿。
(四)未经学校批准脱岗学习的视为旷工,并按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违反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培养管理办法(修订)》(新农大人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