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劳动合同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2-22浏览次数:168

新疆农业大学劳动合同聘用人员管理

暂行规定

(修 订)

新农大办发〔201025

为了规范我校劳动合同聘用人员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是指我校招录的不纳入正式编制的,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劳务合同和实行人事代理制人员。

二、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3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三)年满18周岁,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具有岗位需要的学历和相关资格证书。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应聘人员,除具有相关专业证书上岗,并应按相关规定接受培训,办理验证手续。

三、招聘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校人事处提交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招录计划;

(二)经学校批准后,公布招聘岗位、应聘条件、相关待遇等;

(三)应聘人员报名;

(四)人事处与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要求,通过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察;

(五)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关部门办理手续。

四、工作职责

(一)人事处工作职责

1、根据各单位的编制情况,核定劳动合同聘用人员的用工计划;

2、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用工单位对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建立档案和实施规范管理;

3、协助调解劳动纠纷;

4、对劳动合同聘用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做出处理。

(二)用人单位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工作特点制定出不同岗位的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2、用人单位按时发放聘用人员工资;

3、建立和管理聘用人员档案;

4、督促在校内居住的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在校派出所办理相关登记及育龄妇女在校计生委登记等有关手续;

5、根据国家劳动保护规定和工作岗位的需要,提供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设施;

6、有关聘用、辞退、辞职等情况及时报人事处备案,出现违法、违纪情况报人事处做出处理。

五、考核

用人单位按照《新疆农业大学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认真地做好劳动合同聘用人员的考核和考核档案管理工作。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