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李放滔发布时间:2018-05-16浏览次数:426

新疆农业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新农大人发[2017]24


为规范我校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学院外聘教师的教学行为,逐步建立一支教学水平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方针、政策,坚决维护新疆工作总目标和民族团结,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相关的专业理论水平。

第二条 具有大学硕士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较为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

第三条 所学专业与申请任教的课程对口或相近。

条 身体健康,在聘期内保证有充裕的时间从事教学工作,原则上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

条 除上述条件外,不同教学岗位的特殊条件,按实际聘用承担的课程另行决定。

第六条外聘教师须能够承担本科生教学、毕业实习指导或研究生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外聘教师的聘任和审批程序

条 学院须组织专家对外聘教师是否具有履行外聘教师职责的能力进行审查,并给出客观评价。

第八条学院须将拟聘外聘教师的“外聘教师审批表”,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从业资格等级证等材料,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报教务处,从事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报研究生处。获批后,学院须会同人事处签署聘用协议书,督促外聘教师尽快填写人事系统。完成人事系统填报并获通过后,正式获得我校外聘教师身份。

条 外聘教师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需延长聘期或提前解除聘任关系的,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报人事处。

第三章  外聘教师的要求

第十条 上岗任教前,学院应对外聘教师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熟悉和了解我教学管理制度和学生情况、特点。

第十条 严格遵守我教学管理制度,采用国语授课,因事请假须提前两天向聘用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准。

第十条 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把握好教学进度,掌握好重点和难点,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条 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不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及时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向所在学院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能服从学院、学校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并参与教学管理部门的考核评价。

第十条 外聘教师每周兼课不得超过18课时,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每周兼课不得超过12课时。

第四章  外聘教师的待遇

第十条 外聘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学校课时量计算方法执行。相关费用的发放由教学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 外聘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十七条 学院要按照我校在编在岗教师的教学要求,切实负担起对外聘教师的指导责任,并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教学检查。

十八条 外聘教师由学院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十九条 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止聘用,并不得担任我任何课程的教学工作。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者;

2不讲民族团结,对新疆工作总目标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部署说三道四者;

3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者;

4、道德败坏者;

5、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6、损坏学声誉和利益者;

第二十条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立即终止聘用,两年内不得再担任我校任何课程的教学工作。

1、因教学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

2、旷教四学时以上者;

3、经教务处组织听课确认,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应强烈者。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外聘教师审批表.docx  

  

  

                                                 人事处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