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公派赴国外支教管理办法

发布者:李放滔发布时间:2018-01-15浏览次数:658

新农大办发〔2018〕4号

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公派赴国外支教管理办法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公派赴国外支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新疆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公派赴国外支教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完成国家汉办安排的对外支教任务,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公派出国支教教师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11〕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申请支教的基本条件

1.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2.符合国家规定的派出条件;

3.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在校工作满3年及以上。

二、申请支教的派出程序

1.本人申请并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公派赴国外支教教师审批表》(附件1);

2.将《新疆农业大学公派赴国外支教教师审批表》交学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外事处审核;

3.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4.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国家汉办的报名考试;

5.考试通过后到人事处、外事处办理出国支教相关手续。

三、公派出国支教教师的管理

1.公派出国支教教师的派出工作由校人事处统一负责,派出期间的人事关系由人事处统一管理派出单位应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做好支教教师推荐工作出国支教教师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在岗教师总数的5%;

2.凡派出支教的教师,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支教协议书》,并参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出国前教育培训;

3.外派教师支教时间原则上为1-2年,超过规定时间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支教回国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赴国外支教;

5.外派支教教师结束支教回国后,1个月内需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公派赴国外支教教师回国审核表》(附件2),交人事处存档。校党委宣传部与外派支教教师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评估、审查、教育和思政培训。

四、公派出国支教教师的待遇

1.公派出国支教的教师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津贴补贴、各项奖励停发。公派出国支教的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由国家汉办发放补助,工龄连续计算。公派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公积金,单位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部分需由本人自行缴纳。学校不承担公派出国支教教师或配偶探亲费用;

2.经学校同意,由学校自行派出国支教的教师,仍享受其在国内工资、津贴补贴、各项奖励等待遇;

3.出国教师参加国内职称评定时,其在国外任教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国内满教学工作量计算;期间编写并被采用的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计方案、有价值的调研报告等可作为科研成果;有赴二类(含)以上艰苦地区任教经历的出国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可予以优先考虑;

4.经批准,教师参加出国选拔培训的差旅费,由教师所在单位按国内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

5.公派出国支教教师在国外支教的时间按《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进修工作暂行管理规定》(新农大人发〔2014〕13号)对待。

五、其它

由国家拨付给派出单位的补贴由学校统一管理。

六、相关说明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新疆农业大学教师赴国外支教管理办法》(新农大发20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七、解释归属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新疆农业大学公派赴国外支教教师审批表.doc

附件二:新疆农业大学公派赴国外支教教师回国审核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