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试行)

发布者:王维维发布时间:2023-10-09浏览次数:9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和网络等出版单位出版编辑现职岗位从事编辑(包括美术编辑、技术编辑、数字编辑)工作并取得责任编辑证的人员和校对人员;在出版研究机构现职岗位从事出版专业研究工作和在版权机构现职岗位从事版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援疆期间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原三级校对、二级校对、助理技术编辑、助理美术编辑对应助理编辑,原一级校对、技术编辑、美术编辑对应编辑,原高级校对、技术副编审、美术副编审对应副编审。

第五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贯彻党的出版方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忠于党的出版事业。

(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五)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热爱出版工作,坚持内容质量第一,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申报;本人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出版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报。

(二)出版物内容出现政治性、导向性错误的责编、复审、终审等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四)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五)经国家和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检查,编校质量

或印装质量不合格出版物的校对、编辑人员任期内顺延2年申报。

(六)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新出发〔202018号)等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八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条  副编审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出版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工作满25年,并取得编辑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

2.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3.出版专业领域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取得一定的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出版相关行业标准、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编辑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中之一:

1.出版社申报者,担任责任编辑出版图书(音像制品、电子或网络出版物)20种以上(不少于400万字),并担任策划编辑出版图书(音像制品、电子或网络出版物)5种以上。

2.期刊社申报者,担任责任编辑编发重点稿件10篇以上(须由所在期刊社确认),并担任责任编辑或执行编辑编发稿件150万字以上。

3.地方志系统申报者,独立编纂志书20万字以上,或担任编辑加工出版志书2部以上(不少于200万字);党史研究系统申报者,独立编纂党史资料20万字以上,并担任编辑加工出版党史图书1种以上;古籍整理系统申报者,整理编写稿件15万字以上,或担任编辑加工出版(发稿)古籍文献1种以上。

4.从事图书(音像制品、电子或网络出版物)美术编辑申报者,装帧设计出版物135种以上;从事期刊美术编辑申报者,每年完成本刊1/2以上装帧设计工作。

5.从事图书(音像制品、电子或网络出版物)技术编辑申报者,完成100种以上出版物技术设计及编辑制作工作;从事期刊技术编辑申报者,每年完成本刊1/2以上编辑制作工作。

6.从事校对工作申报者,担任过2部(套)以上古籍、工具书、辞书、丛书等大型出版物的责任校对工作,完成校对书稿累计数量5000万字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编辑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参与完成国家级出版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出版项目4项以上。

2.在自治区级出版专业培训中承担授课任务1次以上,或本单位出版专业培训中承担授课任务2次以上,并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2种以上选题策划出版工作。

3.参与完成出版专业科研和学术研究1项以上。

4.获得全国性出版奖项1项以上,或省部级出版奖项2项以上。获奖项目须为本人或本人作为主要责任人完成的项目。

5.参与策划本单位中长期出版选题规划或年度重点出版选题计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骨干作用,对出版工作做出较大贡献,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提供出版专业论著(译著)1部(有标准书号ISBN),若系合著则申报人撰写不少于4万字;或在公开出版发行期刊正刊(有国内统一刊号CN)发表代表申报人最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论文(独著)或出版行业标准、研究课题、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其中出版专业论文(独著)至少1篇。

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报送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出版专业代表作品(含选题策划报告、审稿校对意见、设计制作方案、书评等)2篇以上。

7.在国家和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种质量监测中,校对、责编的出版物编校质量均为良好以上(图书编校差错率在万分之0.5以内,期刊编校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内)。

8. 在县级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地(州、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或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十一条  编审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出版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工作满25年,并取得副编审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

2.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3.出版专业领域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取得重大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出版相关研究成果,推动出版业发展。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编审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社申报者,担任责任编辑出版图书(音像制品、电子或网络出版物)25种以上(不少于500万字),并担任策划编辑出版图书(音像制品、电子或网络出版物)15种以上。复审按1/2、终审按1/3折算工作量。

2.期刊社申报者,担任责任编辑编发重点稿件20篇以上(须由所在期刊社确认),并担任责任编辑或执行编辑编发稿件200万字以上。复审按1/2、终审按1/3折算工作量。

3.地方志系统申报者,独立编纂志书40万字以上,或担任编辑加工出版志书4部以上(不少于500万字);党史研究系统申报者,独立编纂党史资料40万字以上,并担任编辑加工出版党史图书2种以上;古籍整理系统申报者,独立整理编写稿件25万字以上,并担任编辑出版(发稿)古籍文献1种以上。复审按1/2、终审按1/3折算工作量。

4.从事图书(音像制品、电子或网络出版物)美术编辑申报者,装帧设计出版物185种以上;从事期刊美术编辑申报者,每年完成本刊4/5以上装帧设计工作。复审按1/2、终审按1/3折算工作量。

5.从事图书(音像制品、电子或网络出版物)技术编辑申报者,完成150种以上出版物技术设计及编辑制作工作;从事期刊技术编辑申报者,每年完成本刊4/5以上编辑制作工作。

6.从事校对工作申报者,担任过4部(套)以上古籍、工具书、辞书、丛书等大型出版物的责任校对工作,完成校对书稿累计数量7500万字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编审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入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或获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或入选自治区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或获得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称号等。

2.主持完成国家级出版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出版项目6项以上。

3.在自治区级以上出版专业培训中承担授课任务2次以上,并指导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4种以上选题策划出版工作。

4.主持完成出版专业科研和学术研究1项以上。

5.获得全国性出版奖项2项以上,或省部级出版奖项4项以上。获奖项目须为本人或本人作为主要责任人完成的项目。

6.主持策划本单位中长期选题规划或年度重点选题计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对出版工作做出重大贡献,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提供出版专业论著(译著)1部(有标准书号ISBN),若系合著则申报人撰写不少于6万字;或在公开出版发行期刊正刊(有国内统一刊号CN)发表代表申报人最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论文(独著)或出版行业标准、研究课题、调研报告不少于3篇,其中出版专业论文(独著)至少2篇。

8.在国家和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种质量监测中,校对、责编的出版物编校质量均为良好以上(图书编校差错率在万分之0.5以内,期刊编校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内)。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87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