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1-06浏览次数:624

 

新疆农业大学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新农大办发【201031

为适应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根据自治区新党办[2004]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人员的界定

待岗人员是指我校在编职工无岗位、落聘的,经学校批准交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

二、待岗办理程序

(一)所在单位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待岗人员审批表》报人事处,并告知拟待岗人员;

(二)人事处审核;

(三)学校批准;

(四)所在单位接到人事处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待岗人员;

(五)待岗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原单位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后,到人事处报到,并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待岗人员登记表》。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三、待岗人员的安置

(一)校内流动。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待岗人员可向学校缺编单位自荐,或由人事处推荐上岗。如重新上岗,须有 3-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不转人事关系,恢复待岗前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正式上岗,工资、津贴待遇按新岗位同级同岗位标准执行。考核不合格者仍继续待岗,待岗时间(扣除上岗试用时间)累加计算。

(二)自谋职业。鼓励待岗人员在校外寻找接收单位,需要试用期时,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若被试用单位录用的,学校给予办理调出手续。若被试用单位退回的,继续待岗,试用期间视为待岗。

(三)停薪留职。仅限自收自支编制的职工。需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

(四)病退。对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满10年以上的,因病经鉴定符合退休条件的,给予退休;对其他因病经鉴定符合退职条件的,给予退职。因病退休和退职人员待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辞职。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辞职的,学校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一次性辞职补助费按工龄核算,每工作一年按一个月基本工资的60%计算发放,最多不超过24个月。

四、待岗期间的待遇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参加晋级、晋职,不享受学校的福利待遇。一年内待岗时间超过半年(含寒暑假)者,不参加年终考核。

五、待岗人员生活费的发放

待岗人员自批准待岗的次月起,生活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工作年限十五年及以上的,第一年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第二年按70%发放,第三年及起按60%发放至重新工作或退休,从第三年起待岗期间不计算工龄。

(二)工作年限不满十五年的,第一年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第二年按70%发放,第三年起按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发一年的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基本工资的60%,在此期间不计算工龄。

(三)多次待岗计算生活费发放标准时,待岗时间按月累计计算。

六、待岗人员生活费的停发

待岗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工作岗位或上岗后擅自下岗超过两次的视为拒聘,学校将从拒聘的当月,停发生活费。

七、待岗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的处理

(一)待岗期间要遵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因违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辞退。

(二)待岗人员应在每月的10日、25日(公休日、节假日、寒暑假顺延)到人事处签到二次。每旷到一次视为旷工10个工作日,连续旷到两次或半年(5个月,不含寒暑假)内累计旷到3次者予以辞退。如自谋职业在试用期内,应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不用签到。

(三)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又被用人单位退回超过两次的,予以辞退。

(四)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在聘期内考核不合格超过两次的,予以辞退。

(五)待岗人员拒聘的,给予一年时间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期满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八、本《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新的政策出台,则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新疆农业大学教职工内退及转岗分流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新农大发【200389号)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