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关于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1-06浏览次数:277

新疆农业大学关于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规定

 

新农大人发〔201017

为倡导我校“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结合生产”的办学方针,提高教师的生产实践能力,加强教师与基层单位的联系,使教学、科研、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制订本规定。

一、 参加社会实践的对象、期限

  1.对象:

35岁以下没有地州及以下(不含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挂职、支教经历的新录用青年教师。

  2.期限:

凡需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在校工作的三年内派出,期限为一年。

二、管理及考核

1.要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党团活动及组织生活;

2.实践期满后,参加实践人员应填写《考核登记表》,校人事处将根据《考核登记表》中所反映的实践内容,工作量大小,实践单位的鉴定意见及本人的实践总结、调研报告等,对参加社会实践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个人专业技术业务考核档案。

三、请假制度

1.实习期间一次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及以上者,实践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学校;

2.实践期间不享受寒暑假(学校除外)。请病假须凭当地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证明由实践单位审批,5天以上须报校人事处备案;

3社会实践期间,一次性请假不得超过5天,累计请假超过20天者视为此次参加社会实践无效。

四、待遇

1参加社会实践期间享受学校同类同级教师各项福利待遇;

2.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赴农村贫困地区支教的教师,还享受自治区专项经费补贴。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新疆农业大学关于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修订)》(新农大人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